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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時間:202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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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登記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辦法》、《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5號)等
(二)、登記程序:
申請受理 權屬審核 注冊登記 核發證書
(三)、土地登記所需要件:
1、出讓或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1)、國有土地登記申請表
(2)、申請書
(3)、招拍掛出讓用地確認書
(4)、招拍掛土地出讓公告
(5)、土地批復
(6)、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7)、出讓金繳款憑證
(8)、規劃圖控規、詳規
(9)、宗地圖
(10)、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11)、國有土地使用證
(12)、完稅證明
(13)、規劃用地許可證
(14)、其他相關材料
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須同時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出讓或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1)、國有土地登記申請表
(2)、申請書
(3)、土地轉讓手續
(4)、完稅證明
(5)、宗地圖
(6)、國有土地使用證
(7)、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8)、其他相關材料
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須同時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土地抵押
(1)、國有土地抵押登記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土地評估報告
(6)、雙方企(事)業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金融許可證
(7)、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
(8)、股東大會決議
(9)、其他相關材料
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須同時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時限
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日。
二、土地劃撥轉出讓審批
(一)、依據
《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5號)等
(二)、申請所需要件
(1)、國有土地登記申請表
(2)、申請書
(3)、房地產轉讓合同、憑證
(4)、房屋所有權證明
(5)、規劃用地許可證
(6)、宗地圖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9)、土地評估報告
(10)、其他相關材料
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須同時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時限
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日。
三、臨時用地審批
(一)、依據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二)、審批程序
申請受理 審核 審批
(三)、所需材料
1、臨時用地書面申請;
2、臨時用地單位與原土地使用者的臨時用地補償協議;
3、臨時用地審批表;
4、基本建設項目立項批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平面圖;
5、用地單位身份證明材料。
(四)、時限
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內,辦結土地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七日。
一、土地登記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辦法》、《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5號)等
(二)、登記程序:
申請受理 權屬審核 注冊登記 核發證書
(三)、土地登記所需要件:
1、出讓或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1)、國有土地登記申請表
(2)、申請書
(3)、招拍掛出讓用地確認書
(4)、招拍掛土地出讓公告
(5)、土地批復
(6)、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7)、出讓金繳款憑證
(8)、規劃圖控規、詳規
(9)、宗地圖
(10)、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11)、國有土地使用證
(12)、完稅證明
(13)、規劃用地許可證
(14)、其他相關材料
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須同時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出讓或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1)、國有土地登記申請表
(2)、申請書
(3)、土地轉讓手續
(4)、完稅證明
(5)、宗地圖
(6)、國有土地使用證
(7)、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8)、其他相關材料
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須同時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土地抵押
(1)、國有土地抵押登記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土地評估報告
(6)、雙方企(事)業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金融許可證
(7)、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
(8)、股東大會決議
(9)、其他相關材料
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須同時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時限
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日。
二、土地劃撥轉出讓審批
(一)、依據
《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5號)等
(二)、申請所需要件
(1)、國有土地登記申請表
(2)、申請書
(3)、房地產轉讓合同、憑證
(4)、房屋所有權證明
(5)、規劃用地許可證
(6)、宗地圖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9)、土地評估報告
(10)、其他相關材料
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須同時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時限
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日。
三、臨時用地審批
(一)、依據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二)、審批程序
申請受理 審核 審批
(三)、所需材料
1、臨時用地書面申請;
2、臨時用地單位與原土地使用者的臨時用地補償協議;
3、臨時用地審批表;
4、基本建設項目立項批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平面圖;
5、用地單位身份證明材料。
(四)、時限
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內,辦結土地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七日。